9月29日下午,倍受矚目的“3Q”大戰所引發的騰訊訴“360隱私保護器”侵權案終于迎來了終審判決結果:北京奇虎、奇智軟件以及三際無限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三公司停止侵權;三家公司需要在本判決生效起30天內在360網站的首頁及法制日報上公開發表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騰訊經濟損失40萬元。
作為騰訊公司,終于可以長吁一口氣了,盡管時間很漫長,但畢竟迎來了司法的裁判,認定了360所宣傳的“騰訊QQ軟件掃描用戶硬盤、上傳數據、侵犯隱私”屬于虛假宣傳,是對騰訊商業名譽的詆毀。可是我們應該清楚地看到騰訊并沒有因為訴訟的勝利得到應有的補償,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已經難以彌補,日后如何防范此類不正當競爭事件的發生還有待研究與思考。
首先,有沒有更為快速的救濟手段?司法救濟對網絡不正當競爭來說,具有明顯的滯后性。去年年底,360首先在“3Q大戰”中用所謂的“隱私保護器”來詆毀騰訊軟件掃描用戶硬盤、上傳數據,用虛假宣傳手段誤導和欺騙了用戶,對騰訊聲譽和用戶利益造成極大損害。騰訊公司當即就采取了法律行動,向法院提起訴訟,時至今日,才迎來了終審判決,歷史十個月。這對于包括騰訊公司在內的任何互聯網企業都是無法承受的。很有可能出現的局面就是,受害方迎來了終審判決,但已經在市場被侵權者的侵權行為折磨得“要死不活”了。
司法救濟明顯的滯后性,迫切需要市場管理者針對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制定規范,采取相對更簡便、快捷的行政制裁手段來打擊侵權者。令人欣喜的是,工信部已在7月份公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對互聯網企業所要遵守的市場競爭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期待該管理規定的出臺,更希望其出臺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能夠主動監管市場,打擊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避免流于形式。
其次,能不能對侵權者的懲罰更嚴厲些。騰訊訴360不正當競爭案的終審判決為“在360網站的首頁及法制日報上公開發表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騰訊經濟損失40萬元。”很明顯這對于騰訊所遭受的名譽損害和市場損失來說是遠遠不夠的。這也正是象360等企業為什么敢接二連三地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原因——侵權的賠償成本過低。一旦司法認定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所判決承擔的侵權責任要遠小于從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所得。這也就不難解釋,在2010年360因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接二連三地被百度、金山所起訴,并以失敗而告終,仍然對騰訊“故伎重演”了。對于互聯網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司法、行政制裁能否更嚴厲點,加大侵權者的違法成本,讓侵權者不敢隨意實施違法行為。
這兩點恐怕是騰訊在起訴360不正當競爭案比較終獲勝所留下的兩點遺憾吧。但不管怎么樣,360還是遭到了法律的制裁。聯想到近日360兩名工程師破解市政一卡通內芯片系統密碼,并惡意充值消費,被判盜竊罪的消息,讓人在這里不禁要發出疑問——“上梁誣陷下梁盜竊”,360的價值觀到底是什么?